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医保局获悉,《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44种特殊病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均可医保报销。
除了此次公布的44种特殊病之外,参保人员患有其他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罕见病种,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于有明确治疗方案、门诊治疗切实可行的,纳入特殊病门诊管理。
如何办理特殊病门诊?根据《办法》,需按照申报、鉴定、确认的程序进行。参保人员要携带相关病历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医疗专家,按特殊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申请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合肥医疗保障网或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鉴定结果。符合鉴定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自发卡之日起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同时患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
需要定期复审的特殊病,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1个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复审。一年内未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特殊病门诊待遇自动取消。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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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种特殊病
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硬化、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肾透析、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癫痫、帕金森病、老年痴呆、精神障碍、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银屑病、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小胖威利症、肝豆状核变性、小儿脑瘫、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