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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社会关切,规制人体基因及胚胎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01

“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规制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三审稿中将此内容纳入是很有针对性的。”在近日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发言中表示,三审稿在第789条之一加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是合适的,回应了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人格权编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个体人格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名誉等。

陈竺说,当前,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关注。该技术本身并没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隐患。针对何种疾病进行基因编辑也非常重要。特别是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有可能影响人类基因组的安全,对未来人类健康以及基本伦理道德造成很大冲击。因此,我国对胚胎干细胞基因操作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三审稿在第789条之一加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回应了学术界和公众的普遍关注。

今年4月,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就提出第789条之一中,“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表述不够全面准确,建议增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李锐认为,这次修改稿中“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表述更全面地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建华在发言中表示,第789条之一规定了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等,不得危害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因为医学的科研、伦理道德不仅涉及到个人,还可能给人类带来长远影响。违背伦理道德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还给人类整体带来风险。他建议,将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放在前面去讲,将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生物医学的伦理规范作为一个整体要求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