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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 按规定时限采购谈判药品
发布时间:2019/12/20

本报讯 (首席记者叶龙杰)12月1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优化流程、加快进度,组织企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将97个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范采购。

两部门强调,各地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逐步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形成长效。

两部门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在确保基金安全和药品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支付方式。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探索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减轻患者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长期处方政策,方便患者使用。对于与本次谈判前医保目录内原有药品相比性价比更高、可完全替代的药品,可采取措施鼓励替代使用。

据悉,今年11月底,97个药品经谈判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涉及癌症、罕见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药结核、风湿免疫、心脑血管、消化等10余个临床治疗领域。新版目录将于2020年1月1日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