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减轻患者费用负担,近日,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从9月1日起,30种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的药品可在门诊进行报销。
门诊特殊用药范围
治疗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长,适合门诊或药店供应保障,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尚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或保障不足的药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门诊特殊用药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其他符合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按相关慢性病门诊用药政策予以保障。
保障对象
参加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用药年度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按门诊特殊治疗对待:按乙类药标准报销合规费用的80%,大额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参与报销。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用药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65%,转外就医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55%。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标准参与报销和救助。药品支付费用纳入参保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特殊用药相关待遇,门诊特殊用药也不能与门诊慢性病用药重复享受。
服务管理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须更换门诊特殊用药或同时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用药,应重新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资格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可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探索将备案权限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特殊用药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就医。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负责制。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经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上报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全市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一般应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的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
●实行门诊特殊用药“双通道”管理。为方便患者用药,除定点医疗机构外,可探索门诊特殊用药协议药店管理。门诊特殊用药协议药店应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门诊特殊用药流通信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为参加巴彦淖尔市基本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在门诊使用特殊用药均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医保按乙类药标准报销合规费用的80%。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用药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合规费用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合规费用的65%,转外就医报销合规费用的55%。同时,我市对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待遇资格备案制、责任医师负责制,以确保相关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