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全市参保人员的参保权益,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对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0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前已经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为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员,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后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方案实施后,原我市户籍人员回原籍(或恢复我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三、方案实施后,非我市户籍人员及市外户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在保险期内因治疗既往已患重大疾病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不纳入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既往重大疾病见附件)。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既往重大疾病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既往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2.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缺血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及重度冠脉病变),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意外伴严重并发症(脑梗死、脑出血);
6.慢性呼吸衰竭;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重度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
9.瘫痪(截瘫、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三级以下);
10.列入国家卫健委罕见病目录的病种。
原文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4/art_1229283446_2222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