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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国谈药享有哪些特殊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30

自药品谈判机制建立以来,各地医保部门积极探索本地化的政策。除了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将谈判品种纳入医保乙类目录并执行国家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范围,各地还从“特殊药品管理”、“双通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创新和探索,使国家谈判药品的落地逐渐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并在不断完善中发展创新。


(一)自 2017 年起,湖南省、山西省、陕西省和重庆市在国谈药落地政策推行的过程中提出了特殊药品管理。2018 年,北京市、黑龙江省等 5 个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019 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做好 2019 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中提到了门诊特殊病种谈判药品的保障。此后,特殊药品管理制度陆续在其他各省展开。


(二)如上节所述,谈判药品供应的“双通道”机制首次出现在 2013 年的《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中。2019 年,安徽和四川两个省份在谈判药品落地的政策中再次提出了“双通道”政策。2020 年,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也相继提出了“双通道”的政策。2021 年 4 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了文件,为各地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机制提供了国家级层面的指导意见。


(三)在推行“双通道”政策的过程中,各省不仅执行 28 号文中的规定,还在推行的过程中进行了创新和探索。


在“双通道”政策的实施路径方面,目前共有三种主要的实施路径:单独建立“双通道”供给体系,与特药管理政策相衔接,以及与门诊特慢病相衔接。如前文所述,江苏、四川等十八个省份已经实行特药管理政策,特殊药品政策管理体系较为成熟。


因此,将特药管理政策与“双通道”政策相衔接,可以完善“双通道”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黑龙江等 9 个省份则将“双通道”政策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相衔接。详细的省份政策文件和衔接模式见表 1.4。



在双通道政策的实施细则方面,福建、浙江等 13 个省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遴选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安徽、江西等省份对医疗机构的数量进行了规定,新疆、安徽等省份对医疗机构的等级进行了限定,浙江则明确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需要配备国家谈判药的比率。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上海、山东等 24 个省区对其遴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由于“双通道”政策旨在探索院外的药品购买渠道,很多省份在政策表述上侧重于对定点药店数量、药品配备数量和药师配备数量进行细致规定。(具体的细则列表可参见附录 2、附录 3。)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在国谈药的供应中发挥主要作用,安徽、内蒙古等 17 个省区还对限制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谈药的因素出台政策,以取消或削弱影响,相关细则包括国谈药的合理使用不与次均费用、医保总额控制等考核指标挂钩等,具体情况详见表 1.5。



总之,随着国家医保谈判机制的形成以及相关落地政策的发布,国内罕见病患者的药品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然而,由于药品配备及支付等方面仍存在实际困难,罕见病患者用药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依然显著存在。为了最大程度发挥国谈政策的效果,进一步解决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问题,实现“健康中国 2030”与全球健康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全面深入地检视和分析当前罕见病谈判药品的落地情况和实践经验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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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节选自《“破局最后一公里”—罕见病国谈药落地情况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2023)》专题报告研究。版权所属“蔻德罕见病中心”,未经授权,禁止对本文复制、出版、发行、传播、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