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促进仿制药研发,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质量与疗效的一致性,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张歆
联系邮箱:zhangx@cde.org.cn
药品审评中心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关于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完善口服固体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质量与疗效的一致性,中心参考国际通用技术要求,并结合国内仿制药研发与生产现状,对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以下简称“BE研究”)批次样品的批量制定了以下要求。
一、对于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下同)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对于散剂、颗粒剂,BE批次样品批量应不得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批量的1/10。
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批量放大的补充研究。原则上,放大研究应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如生产设备发生改变,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应保持一致。
应将放大后的样品与BE批次产品和原研品进行全面的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放大研究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原研品质量一致的,认可放大研究批次的批量为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经综合评估认为研究资料不能证明放大研究批次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原研品质量一致的,应采用符合批量要求的样品重新进行BE研究。
三、特殊情况下,如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其BE研究批次的样品批量可低于上述要求,但应在实际生产线的正常批量范围内。
四、申请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如涉及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也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日期后启动BE研究的品种如样品批量不符合要求,将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