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需同时符合以下八项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或父母一方获得本市户籍满5年且未满5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
(二)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病;
(三)当年治疗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50%;
(四)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疗;
(五)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含住宅、公寓等,下同)总计不超过1套(栋);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产权房屋,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七)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的上限(详见下表,单位:元):
二、申请流程
罕见病患者(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或镇(街)人社局提出申请,经申请地镇(街)人社局审核、区医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区社保局向救助对象划拨救助资金,预计办理时长约两个月。
三、救助标准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按8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万元。
四、办理就医备案
患者到指定的罕见病医疗机构治疗,需按规定办理就医备案(以下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就医备案除外)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具体就医备案规定如下:
注:佛山市公布的9间医疗机构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儿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五、办理手续
罕见病患者(或代办人)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村居或镇(街)人社局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经省经济核对系统核对初步符合后,罕见病患者(或代办人)持以下资料到村居或镇(街)人社局提出申请。
(一)《佛山市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小孩未领身份证的不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名下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获取的家庭收入(如工资、职工退休金、分红等),每人均需提交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一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2.通过非银行转账方式获取的家庭收入,需填写《非银行转账方式获取收入情况申报》。
(五)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相关资料。
1.有开设银行账户的(含存折和借记卡等),每人均需提供在银行打印的账户开设列表信息资料、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一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有定期存款的,还需提供定期存款存折或定期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拥有汽车的,需提供汽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有投保车损险保险单的,需一并提供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的,需提供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一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或《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资料。
4.有投保储蓄(分红)型等商业保险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和保险合同等资料。
5.有购买基金或股票的,需提供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一年的证券交易明细资料。
6.家庭成员打印的交易明细明确显示为工资、分红、购买药品等收支项目外,相关交易明细涉及一定金额且没有明确标识项目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7.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应计入家庭财产的相关资料。
(六)医疗机构证明及收费票据等资料。
提供罕见病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诊断结果或出院小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明细清单、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通知书和理赔费用明细清单、市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及罕见病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等有效凭证。
六、疑问与答复
(一)佛山市公布有多少种罕见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答:佛山市公布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有61种罕见病(具体病种可登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网页后,在通知公告栏进行下载),61种罕见病均有相应药物或治疗性食品。未在目录公布的罕见病,暂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罕见病患者如何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就医备案,如何获取备案审批结果?
答:罕见病患者到指定诊治罕见病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或住院)前,按要求填写《佛山市罕见病医疗救助就医备案登记表》(可关注“佛山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栏下载;或登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网页,在通知公告栏进行下载)后,选择以下方式办理备案:
1.到户籍所属的村居或镇(街)人社局民政窗口办理申请,区医保局审批同意后,由村居或镇(街)人社局民政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2.发送已填写的《佛山市罕见病医疗救助就医备案登记表》至区医保局指定邮箱(zengpeng@shunde.gov.cn),区医保局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发回申请人邮箱。
(三)罕见病患者在已办理医疗救助就医备案的有效期内,每次到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不需要。假设顺德区医保局审批同意罕见病患者备案到珠江医院诊治罕见病,确定有效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期间内,患者去珠江医院治疗无需再办理医疗救助就医备案手续。但若患者在上述期间内更改诊治医院为广东省人民医院,则需在去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前重新办理医疗救助就医备案手续。
(四)罕见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后,是否就可拿医疗收费票据、医生诊断证明等资料申请医疗救助?
答:罕见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不能简单理解成像申请基本医保报销一样。罕见病患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后,镇(街)人社局须按规定对罕见病患者的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并经区医保局最终审批符合条件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预计办理时长约两个月。
另,根据医疗救助文件规定,罕见病患者每次申请医疗救助均须符合其中一个条件是:“当年治疗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50%”。为此,建议患者累计一个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后再提出申请。
(五)罕见病患者向哪个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答: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患者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统一向户籍地的村居或镇(街)人社局提出,具体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镇(街)人社局进行咨询。
(六)罕见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罕见病患者当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逾期申请的,将按规定不予实施医疗救助。如2020年4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2021年6月30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七)罕见病患者哪些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
答:罕见病患者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
(八)罕见病患者到药店购药的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吗?
答:罕见病患者凭罕见病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等有效凭证,到佛山市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发票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若到佛山市外药店或佛山市内非医保定点购药的发票费用,则不予纳入医疗救助。
(九)救助对象已死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继续申请医疗救助吗?
答:救助对象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死亡,若其还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为其提出医疗救助申请。若其没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能为其申请医疗救助。
(十)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如何,年度救助限额有多少?
答:罕见病患者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按8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万元。
例:某戈谢病患者每月需使用某种专用药品,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达27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报销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2万元,没有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元。调查核实该患者符合医疗救助所有条件后,计算其医疗救助金额如下:
(总费用-医保及大病保险报销-补充保险报销)×80%
= (270000 - 50000 - 20000 - 0)×80%
= 160000元
政府为罕见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后,个人全年实际支付费用如下:
270000 - 70000 - 160000 = 40000元。
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网页(http://www.foshan.gov.cn/gzjg/fsylbzj/)详阅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资料,也可到村居民政窗口咨询或拨打镇(街)人社局以下咨询电话:
大良:29938415 容桂:23615566 伦教:27751038 勒流:26369774
陈村:23329209 北滘:26333066 乐从:29230000 龙江:23888764
杏坛:27388525 均安:25503003
医疗救助政策日后有调整,将按新规定执行。
2020年7月
原文链接:佛山市顺德区罕见病医疗救助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