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14种罕见病药品。原文如下: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特此公告。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一批)税号修正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9月30日